黄平一宾馆未经检查擅自营业被责令停止
3月28日,黄平县重安镇清江宾馆因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黄平县消防大队依法责令该场所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日,黄平大队防火监督员对位于重安镇苗革寨的清江宾馆实施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宾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大队防火监督员当即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为严惩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大队立即立案调查,经多方调查取证,查实清江宾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事实后。黄平县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参考标准(试行)》依法对清江宾馆实施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张正特 喻国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