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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医药购销收回扣工商认属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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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2-11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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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港讯(李清 记者 潘光银) 镇远县青溪镇卫生院和镇远县羊场镇中心卫生院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分别接受供货方回扣1.5万余元和3600余元,近日被镇远县工商部门依法以商业贿赂案件论处,分别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镇远县工商局在开展对药品、医疗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中,依法分别提取了镇远县青溪镇卫生院2004年12月至2006年7月和羊场镇镇卫生院2005年1月至2006年7月期间的帐务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此期间的药品、卫生材料、医疗设施购销过程中涉嫌收受商业贿赂,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两镇卫生院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材时,均以医疗机构的特殊地位要求降低药价和减少药款,而药品经销公司为了争取与当事人的交易机会,不得不按当事人的要求减少药款,分别以少开发票收取货款和按销售总额10%的比例返还现金的方式返还回扣给当事人。而当事人在索取这些回扣后,用于发放当事人单位职工的补助、福利及慰问退休职工等开支,但仍按进购药品、卫生材料价值总额核算成本后销售给患者,没有扣除所索取的回扣部份,而是将其转嫁到患者头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药价虚高。
 
        经查实,镇远县青溪镇卫生院在医药购销活动中接受供货方回扣15016元;镇远县羊场镇镇中心卫生院在医药购销活动中接受供货方回扣3674元。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收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镇远县青溪镇卫生院和镇远县羊场镇中心卫生院作出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两卫生院非法所得共计18695元,并分别作出了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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