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被翻出内幕交易旧账 监管层已掌握证据
9月14日,五粮液(000858.SZ)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第5天,本报记者从接近证监会调查组人士处获悉,证监会目前已经掌握大部分五粮液违规操作的证据,主要涉及内幕交易,炒作自家股票和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
5天前,五粮液发布“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的公告,当日下午,五粮液董事长唐桥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此番调查是因为其关联交易的问题。
翌日,当业内外还对此公告揣测不断之时,证监会稽查部门人员已入驻宜宾着手开始对五粮液进行立案调查。
以成都智溢的名义,动用五粮液巨额资金,频繁炒作五粮液股票,与此同时,五粮液涉嫌企业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炒股、涉嫌操纵股价、涉嫌内幕交易、涉嫌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也随着证监会的深入调查而逐步曝光。
四川某法律界权威人士告诉记者,根据《证券法》有关条款规定,五粮液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旧账
“五粮液此番被立案调查源于一桩陈年旧事。”上述接近证监会人士告诉记者,“五粮液‘涉陷’亚洲证券旧案中,五粮液通过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智溢”)与关键人物尹启胜自我买卖股票;再加上知情人士的举报证据;以及证监会对五粮液多年来的关联交易的不满。”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成都智溢成立于1999年6月,注册资本仅200万元,其中大股东谢军出资14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塑胶制品及各种管材”,其时经营尚不足两年。五粮春销售公司是专门负责销售五粮春酒的经销公司,而五粮春的全国总经销,则是由谢军实际控制的智溢酒业负责。
原五粮液投资董事长冯光兴坦言,2001年初,谢军与五粮液投资的有关负责人商量一起炒股,方法是,谢军出户头,五粮液投资出大部分资金,具体比例是,谢军出资1000万元,五粮液投资出8000万元。因谢军本人对证券投资业务并不熟悉,就委托给时任五粮液集团办公室主任后担任五粮液投资总经理的尹启胜操盘。
2000年7月5日,五粮液集团绝对控股的五粮液投资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设证券账户,主要开展证券股票投资交易业务。
2002年,尹启胜任五粮液集团办公室主任兼公关部部长,从2000年底开始,出任成都智溢在二级市场的操盘手。在2000年起直到2004年期间,成都智溢用五粮液的资金全部买入五粮液股票。几年间五粮液投资公司在发出利好等公告前自买股票。这期间,五粮液集团通过进出口公司借给成都智溢8000万元。
根据记者调查了解到,成都智溢是在成都证券开设的股票账户,该账户于2001年4月6日转入1000万元保证金;同年4月16日,又转入8000万元保证金。在这9000万元资金中,8000万元与五粮液有着直接的关系,且由上市公司买单。
在这笔资金划拨的过程中,先后涉及了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集团)、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五粮液集团子公司,全权负责五粮液产品的销售,下称五粮液进出口)、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五粮液控股95%,下称五粮液投资)、成都智溢以及宜宾市五粮春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春销售公司)。
由此,截至2003年12月31日,五粮液投资的账户里有8826余万元资金以及价值636余万元的股票。
2009年3月17日,五粮液针对有关媒体就上述事件的披露,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从来没有任何资金存放于亚洲证券公司”,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五粮液投资公司也未在亚洲证券公司存放任何款项。五粮液此举被指虚假信息披露。
不仅如此,2001年4月6日、4月11日、4月23日、4月24日、4月26日到2001年6月29日收盘前,成都智溢共买入231万股五粮液。
2001年7月18日,五粮液公布了中期业绩报告。此前两天,7月16日,成都智溢账户上仍是大幅买进五粮液,7月18日公司公告中期每股收益0.936元,10送4转增3派1元。
五粮液股本扩张后,成都智溢账户持有的五粮液股票增至392万股。随后,成都智溢账户开始大量减持。
据成都智溢账户操作记录显示,到了2002年3月7日,该账户就停止了操作,当时市场整体走弱,该账户出现了亏损。
2002年7月,由汪东接替尹启胜负责成都智溢的操盘任务。
汪东接手之后,在2004年1月16日之前,一直都在抛售,只有2002年8月28日,买过1万股。
2004年的2月24日,五粮液涨幅达8.36%,其中成都智溢的账户上已经买入了9.4万股,买入股票共支付金额106.6万余元。而那天上午,五粮液的董事会正在商讨分红送股的方案。2月26日,五粮液公司公告2003年全年每股收益0.519元,10送8转增2派2元。当日公司股票涨停。
另有五粮液买卖自家股票的详细记录显示,2004年2月24日,买入价值超过100万元股票,成交价在11.2元和11.5元,当日收盘价格12.18元,第二天最高涨至13.20元,第三天最高涨至13.84元。
违反《证券法》
“目前已经掌握大部分五粮液违规操作的证据,主要涉及到其内幕交易,炒作自家股票和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预计1-2月内就会有个结果。”前述知情人告诉记者。
四川某权威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均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条款。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五粮液一系列的内幕交易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就违反了这一条款,所以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专家指出。
对于企业而言,根据《证券法》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因此如果发现以企业的名义参与到内幕交易当中,该企业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徐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