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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告中信银行侵犯名誉权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办理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后,徐先生迟迟未收到卡,却在两年后发现自己已欠年费3900余元,且不良信用导致他不能办理其他信用卡和贷款。徐先生于是以名誉受损为由向中信银行索赔两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徐先生的起诉已被东城法院一审驳回。

  徐先生诉称,2006年11月,经中信银行业务员推销,他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之后却迟迟未收到信用卡。此后,他多次申请办理信用卡遭拒。今年4月10日,他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得知中信银行在2006年12月11日给他开通了两张人民币信用卡,总计欠费已达3932元。

  徐先生说,中信银行在他未收到信用卡的情况下仍计算年费,且不良信用导致他几年来无法办理任何信用卡业务和贷款业务,给他造成了极大损失,社会公信力下降,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他起诉要求中信银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开庭时,中信银行辩称,2006年,徐先生申请信用卡后提供的地址和工作单位有误,导致他未收到邮件。因徐申请的是金卡,按照合同约定,无论是否被激活使用,他都应交纳年费,并由银行按期扣除。由于徐先生未按期还款,导致出现不良信用记录,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传不良记录并没有错误。不过,在接到徐先生反映后,银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冲减了徐先生账户下的年费、利息和滞纳金。截止到2009年5月7日,徐先生名下的信用卡已无欠款,且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管理中心也消除了他的不良信用记录。银行认为其并没有侵犯徐先生的名誉。

  经过审理,东城法院认为,中信银行既没有公开宣扬徐先生的隐私,也没有捏造事实丑化他的人格,更没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徐先生的名誉。目前,徐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已经消除,没有证据证明这会给他在今后再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因此,徐先生认为中信银行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后,徐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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