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一火灾事故责任人因犯失火罪领刑两年
近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从江县西山镇顶洞村火灾事故责任人,依法判处责任人石某有期徒刑两年。
2009年1月5日下午15时许,从江县往洞乡朝利村发生一起农村火灾,火灾共烧毁房屋79栋,受灾92户41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8.12万元。经过贵州省消防总队、支队、大队三级消防部门深入调查取证,认定此起火灾系该村三组村民石远华的妻子石埋贵在自家二楼堂屋用火盆生炭火取暖,离开二楼堂屋外出时未将火盆内炭火熄灭,导致炭火引燃附近可燃物引发火灾。因石埋贵离开堂屋外出时,未对火盆内炭火进行安全处理,导致火灾的发生,对此起火灾负直接责任。
2009年5月8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从江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石某因用火不慎,造成火灾,烧毁房屋79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1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石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