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火灾事故责任人被判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本港讯 (王渊博 特约记者 张正特)近日,从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009年8月17日发生在往洞乡吾架村的“8.17”火灾事故责任人吴某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09年8月17日,从江县往洞乡吾架村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烧毁房屋35栋,受灾43户172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7万元。后经过从江县消防部门深入调查,认定该起火原因系该村村民吴某家中电源线路老化致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村民吴某作为户主,私接电源线路,且管理不善,对此次火灾负直接责任。
2009年10月15日,从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县检察院的指控,依法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从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各项证据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私接电线,且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烧毁房屋35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从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因用电不慎,造成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集体、公民的合法财产不被非法破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结果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