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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法院对组织少女卖淫三被告判处有期徒刑

 

    本港讯 (记者 李丽娟)近日,雷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金某、唐某某、金某某等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经县法院审理后,被告人金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唐某某、金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各5000元。

 

    自2009年4月起,被告人金某、唐某某、金某某经协商后,使用介绍、引诱、哄骗等手段,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三名未成年少女和一名幼女在雷山县城关“八度空间”旅馆、广州市天河区、番禺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该院因考虑到被告人金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特别针对被告人唐某某、金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减轻处罚。县法院严格按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对该案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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