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
本港讯 (记者 李丽娟)近日,黄平法院浪洞乡公开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樊小林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周明军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李成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参加此次宣判大会的有黄平县公安局部分干警、浪洞乡政府全体干部及当地群众近200余人。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12日以黄检刑诉字(2010)第2号起诉书向黄平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樊小林、周明军、李成东酒后窜至浪洞乡派出所、浪洞乡政府门口、浪洞街上,无故踢打派出所警车,在浪洞街上用刀随意追逐、殴打骑摩托车的杨军等人,并持刀窜到林宜飞的门市逼其交出杨军,致林宜飞、林飞成轻微伤。并将林宜飞门市价值686元的物品砸坏,当接警的派出所干警接警赶到现场叫三被告人放下凶器时,三被告人不但不听,反而用刀威胁和推拉民警,砍坏派出所的沙发和毁坏派出所办公室门锁,并将刀甩向围观群众,行为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小林、周明军、李成东无视国法,酒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鉴于在庭审中三被告人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当庭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成东系本案从犯,又是初犯,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后,已由其全部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但因被指控三被告人犯妨碍公务罪的妨碍公务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属牵连犯,应按择一重罪原则处罚。为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