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法院成功调解一医疗事故一女获赔21000元
一女入院时已属重度妊高症,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违反本病诊疗常规,造成胎儿死亡。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赔偿协商未果,陶某菊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3月15日,该案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和工作,双方达成了一致性的赔偿协议。
2011年9月6日陶某菊因停经34+2周,双下肢、外阴和腹部水肿2月后,到当地人民医院就医,经检查,诊断为:1、G1P0孕34+1周;2、妊娠高血压病;3、横位,于当日入院治疗。入院后医院对陶某菊予以解痉、降压、利尿、补钾对症处理,并严密观察胎心音,至9月11日,陶某菊病情较平稳。9月11日监测胎心音消失,经B超检查提示“宫内晚期妊娠,死胎,左骶前位”。当日,医院对陶某菊行经腹子宫下段剖宫取胎术,术中见腹水约2500ml、羊水III0污染,以臀位助娩死婴。术后予促子宫收缩、抗炎、降压对症治疗,陶某菊于9月29日出院。2011年11月15日,某州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该案在诉讼中,医院表示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而陶某菊则认为入院时母子均无大碍,是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用药不规范、对胎心音监测不够,没有很好掌握终止妊娠时机,导致胎死腹中,医院的过错行为给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陶某菊及其家人情绪十分激动,提出如法院处理不好,医院就不能正常工作。
面对极有可能即将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也为了使陶某菊能够得到最大限额的赔偿。诉讼中,承办法官、庭长、院长都没有放弃对该案的调解机会。该院杨启德副院长、刘毅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分头多次上门做双方双事人的工作,经过多方多次的疏导,解释法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陶某菊损失21000元。3月20日,陶某菊已领到全部的赔款,案结事了人和。(姜琼刘荣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