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房产遭无端查封 武汉中院裁决前后矛盾
武汉信泰置业有限公司拍得新华路287号2号楼后,随即武汉市房产局为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2004年武汉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武汉中英集团位于新华路的土地和附着物折价抵偿给其债主武汉塑料集团。
2002年下发的武汉市政府土地权属处理通知单,明确表明收回武汉中英集团新华路287号2号楼等的土地使用权。
核心提示:2010年11月,得知湖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武汉中院所作出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是错误的消息后,武汉信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公司)以为,已历6年之久的无妄官司即将到头。
没想到,2011年11月,武汉中院又将湖北省高院的函退回。至此,信泰公司对公正司法的信心再一次跌入谷底。
2004年,信泰公司通过一场公开的拍卖活动购得武汉市汉口新华路的黄金地块,没想到拿到手的却是一块烫手山芋。自此被莫名拖入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之中无法自拔。其合法取得的财产遭受违法查封及处置,8个年头后,至今仍没有得到有效纠正,致使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其中始作俑者,原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则已于2007年锒铛入狱,其身后的留下的司法腐败却无人买单。
《新湘报》首席记者丑西 武汉摄影报道
依法购得黄金地段
2004年4月,在一场公开拍卖活动中,武汉信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公司)以1340万元的价格购得武汉市汉口新华路287号2号楼房地产及14、15号土地。湖北省公证处对此次拍卖活动进行了公证。
这块地位于武汉市最繁华的金融街上,堪称寸土寸金。但随后的遭遇却足以让信泰公司后悔莫及。
原来,这块地之前为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塑集团”)所有,1994年,转让给武汉中英实业公司合作开发。1998年,经过结算,中英实业公司尚欠武塑集团352万元的土地房产转让款。在多次催缴未果的情况下,2000年4月18日,武塑集团对中英实业公司提起诉讼,后追加中英集团公司为被告。
经过武汉中院一审、湖北省高院二审,判决中英实业公司及负有连带责任的中英集团公司,支付武塑集团土地房屋转让费352万元及利息,退还建房预付款95975元。
2001年11月9日,武汉中院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中英实业公司及中英集团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在其未按期执行后,同年12月24日,武汉中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将武塑集团转让给中英公司的部分土地房产(江汉区新华路287号的2号楼所占土地及其他两块地),评估折价484.48万元,抵偿给武塑集团。
次年,武汉中院又连续向江汉区国土资源局及江汉区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折价的标的土地和房产过户至武塑集团名下。
随后,江汉区国土局和房管局先后注销了中英公司的产权证明。
2004年4月6日,武塑集团委托湖北华信拍卖公司公开对江汉区新华路的房产进行拍卖,为信泰公司竞买成功。
2004年5月28日江汉区房产局给信泰公司核发了新华路287号2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
此时,中英集团以行政违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信泰置业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先后被武汉市人民政府、江汉区人民法院及武汉中院裁定驳回。
武汉市中院裁决前后矛盾
就在信泰公司以为此案将尘埃落定之际。2004年6月29日,武汉中院却突然对新华路287号2号楼及14、15号楼土地予以查封。
同年7月21日,武汉中院以院长周文轩的名义再发民事裁定书,指明“因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诉复查”,依照规定对当初折价抵债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撤销了该院于2001年12月24日、2002年4月15日签发的第543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
令信泰公司费解的是,这份裁定书居然以“院长周文轩”签发,而非是审判长或执行员。“行政职务怎么能出现在一份民事裁定上?”法律人士对此予以质疑。
“对已经执行的标的物进行回转,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首先对民事裁定所依据的自判决进行再审,怎么能以院长的名义直接撤销原裁定?”信泰公司副总蒲以文当过法官多年,他认为这种低级错误实在不应该,除非是有意为之。
“以物抵债是法院的裁定。现在房和地都通过拍卖程序卖给了信泰公司,法院怎么可以查封产权已经转让的房产?”武塑集团高层也心生疑窦。
2004年8月31日,中英集团向武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江汉区房管局将2号楼房产过户至武汉信泰的行为违法。复议中,武塑集团和武汉信泰均作为第三人出现。复议结果是:维持江汉区房管局的过户行为。
2004年12月10日、2005年2月22日,中英集团又先后两次向江汉区法院、武汉中院申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审理的结果,都是驳回中英集团的起诉。
蹊跷的是,事实上,武汉中院不仅没有解除查封决定,反而于2006年6月12日向江汉区房管局发出协助通知,将已经过户至武汉信泰的2号楼房产恢复至中英集团名下。
2007年3月31日,武汉市房管局根据武汉中院的来函,登报声明注销了武汉信泰对2号楼房产的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