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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商品房应按套内面积销售

 

  1月5日,省十一次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商品房应当按套内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销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克湘在作关于该《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当前国民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的情况下,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努力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条例(草案)》规定,预售商品房广告、宣传资料、商品房项目模型应当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同时公开销售,如实公布销售情况,不得分期分批销售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销售。商品房应当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应当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并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合同前,不得将该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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