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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加班回家遇车祸身亡被认定为工伤

 

    杨明在加班后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肇事车辆逃逸,得不到赔偿的死者妻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用工企业不服,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局告上法庭。昨(21)日,崇州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维持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去年3月21日临近下班时,在崇州市某公司打工的杨明等工人接到下载货物的加班工作,等下完货,已是20时50分左右。因公司未提供晚餐,杨明等5名一同加班的工人相约在公司附近的餐馆就餐。餐后,杨明驾驶摩托车回家,于22时25分在回家必经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杨明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明与原告崇州市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杨明在加班完后与同事一起吃饭的活动,应当视为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杨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应视为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内。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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