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擅自穿行铁路被火车撞死 家属获赔11万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铁(集团)公司衡阳站不作为导致行人被列车撞死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衡阳车站的上诉,维持雁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广铁(集团)公司衡阳站赔偿被上诉人刘某等5人11万余元。
2007年11月13日,曾某到衡阳市巷荫岭居委会看望母亲。曾某行至大庆路路段时,发现一段未封闭且无人看守的铁道口,他为图方便省事,擅自穿越铁路线。此时,一辆高速行驶的货运列车驶来将其撞倒,曾某当场身亡。事后,衡阳车站支付给死者曾某家属慰问金2万元,但曾某家属仍一纸诉状将衡阳车站告上法庭。
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故发生地是铁道口,人行过往频繁,列车过往密度较大。衡阳车站仅在铁道口的两旁设置警示牌不足以防范事故的发生。衡阳车站的不作为与受害人曾某遭受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衡阳车站不服,以曾某系自身原因造成伤亡,且车站已充分尽到义务而不应当承担责任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