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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垫资修路被乡政府拖欠62万 引起最高法重视

 

    岳池县一村妇承包了一段乡村公路的修建,乡政府拖欠工程款62万元,造成村妇债台高筑,生活极度困难。村妇遂将乡政府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乡政府未履行义务,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并相继督办此案。7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获悉,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南充中院执行后,已执结此案。

 

    欠民工工资 女老板债台高筑 

 

    胡继红(化名)是岳池县农民,农闲时做生意。2003年5月,被岳池县道桥建筑有限公司聘为项目经理,承建了长田乡村道公路的修建,合同约定全部垫资。生活在农村的胡继红四处借高利息款,以支付部分租借机器设备的费用、垫付部分材料款和支付部分人工工资。 

 

    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工后,乡政府以没有审计为由,长期拖欠工程款,这导致申请人胡继红家庭生活困难,同时也造成其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和机械费用等。  

 

    一段时间内,胡继红连吃饭都要靠借款度日,而亲朋好友的借款更是难以归还。当时胡继红的姐姐将家中积蓄全部借出,导致其儿子考上大学却无钱上学,只有等着胡继红还钱去大学报名。为了要债,两姐妹大打出手,而后又抱头痛哭,姐姐的儿子最终因无钱交学费,无法走进大学校门。  

 

    修公路欠钱 乡政府当“老赖”  

 

    四川岳池县道桥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桥公司”)通过招投标,与该县长田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签订了《岳池县长田乡油路化工程承包合同》,同时约定了对工程的评定、验收标准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随后,道桥公司与该公司项目经理胡继红签订协议书,约定道桥公司将该工程交给胡继红负责,其工程费用全部由胡继红自垫自收。  

 

    2005年2月,工程验收合格。通过结算,乡政府向胡继红支付299296元工程款后,下欠工程款628094元拖欠未付。胡继红遂向当地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岳池县长田乡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继红工程款62809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乡政府未履行义务,胡继红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乡政府系执行法院辖区内的一级政府,受多方因素的制约,致使该案执行部分标的后无果。  

 

    漫漫上访路 督办案件被执行  

 

    生活较为困难的胡继红多次到省上或者进京上访,该案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并相继督办此案,要求尽快解决纠纷。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到该涉府案件当地法院不便于执行,便作出指定执行裁定,指定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指定南部法院执行。  

 

    受理该案后,南部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岳池县长田乡人民政府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拒不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定义务。执行局长袁芳与分管院领导何力一同研究、制定执行预案,确定了“情法并融,构建和谐”的执行思路。  

 

    随即,执行法官兵分多路:一方面做好申请人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思想工作,稳定他们的情绪;一方面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沟通,并数次邀请当地党委一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目前,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杨斌 杨士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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