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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事变丧事 产妇命丧医院

 

    日前,家住四川宜宾市宜宾县高场镇的村民肖业良向本网投诉:因医院的治疗不当,导致喜事变丧事;患者入院治疗10天,活人变死人;事情发生3个月,事情仍未解决。

  投诉者:两家医院打太极不解决问题

  肖业良告诉记者,他的妻子何芳(死者)因为临产于8月4日早上住进四川宜宾县高新医院,当时检查后医生告之:产妇羊水少,顺产有困难,现在就可以剖腹取胎。当时,何芳本人和家属都同意了医院的建议。

  8月4日上午10时30分,宜宾县高新医院对何芳进行了剖腹手术,取出一活男婴。剖腹后需留院康复几天。然而到了8月6日,何芳出现腹胀、呼吸困难等症状。经高新医院医生治疗后病情不见好转,高新医院联系了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于8月6日下午转入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呼吸内科进行治疗,呼吸内科医生在咨询了高新医院随行医生关于何芳病情后,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为何芳采用了多次灌肠治疗方法,可病情仍不见好转,反而进一步加重。

  2009年8月10日,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对何芳的病情进行了会诊,为了进一步查明何芳的病因,对何芳行剖腹探查术。当晚10时何芳进手术室,11时50分做完手术出手术室,术中见腹腔内黄色浑浊积液约2000ml,伴粪渣样物。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术后诊断:回肠穿孔、全腹膜炎、感染中毒性休克、左下肺炎、剖宫产术后。术后予以抗休克补液、抗感染、激素、输血、输血浆等治疗。可何芳病情仍不见好转,反而进一步加重,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09年8月31日13时停止呼吸,宣布临床死亡。

  何芳死后,为了查明何芳的死因,肖业良于2009年8月23日委托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对何芳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提供了高新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各一份。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川金司鉴所{2009}病鉴字第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何芳系回肠破裂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中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综上所述,肖业良认为:第一,高新医院在为何芳行剖宫产术中将回肠与子宫底部缝合固定成角,在缝合处损伤约0.8CM大小回肠穿孔,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和医疗法律法规,由于手术错误给何芳造成全腹膜炎,感染中毒性休克,多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高新医院应对本例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吸内科为何芳诊治中,主要以予抗感染、补液,以及灌肠等治疗方法,其治疗方法不但没有解决因高新医院错误将回肠与子宫底缝合固定和缝合处损伤大小回肠穿孔之疾病,由其多次灌肠将灌肠液体压入腹腔内,加速了何芳全腹膜炎、感染中毒性休克,致何芳病情不能缓解的主要原因。后请普外科会诊剖腹探查术时,见腹腔内黄色浑浊积液2000M伴粪渣样、子宫左侧壁有已缝合切口,距回盲部约50CM处回肠3CM长与子宫切口底部缝合固定成角,缝合处有约0.8CM大小回肠空孔,肠内物从该处流出,成角近端肠管充血、水肿、扩张明显、全腹腔脏器充血、水肿严重。这时为何芳抢救已来不及了,因此,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为何芳诊治期间顾在严重诊治错误,延误了抢救治疗时间,导致不能及时治疗何芳腹腔内回肠穿孔、回肠与子宫缝合固定的严重后果,要求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对本例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新医院:对本病例没有责任

  对于死者家属的质疑,11月6日,宜宾高新医院院长邓勋礼告诉记者,何芳在高新医院住院期间,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严格遵守了医院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程、常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行为。

  邓勋礼表示,当时患者出现呼吸困难、下腹胀等症状后,他就与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以及宜宾县人民医院联系希望能转院治疗,但都因没有床位或救护车没能如愿,随后医院又联系了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转入该院进行治疗,所以我们医院对患者的治疗应该是尽职尽责的,且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

  据邓勋礼介绍,2009年8月4日上午8:00许,何芳因停经38W,发热、咳嗽、阴道流液2天来医院就诊入院。入院时生命体征正常,咽红、扁桃体1度肿大,双肺呼吸音粗;产检发现胎心100次/分;肛查胎膜已破;B超显示:脐带绕颈,羊水过少,胎心胎动欠佳。入院诊断:1、GIP038W宫内头位活胎;2、胎膜早破;3、羊水过少;4、脐带绕颈;5、胎儿内窘迫;6、上呼吸到感染。8月4日上午对何芳进行了剖宫手术,在缝合子宫下段切口(连续缝合)用常规生理盐水、灭滴灵液冲洗腹腔两次。探查子宫切口无出血,对合良好,清理纱布、器械无误,逐层关腹,整过手术过程顺利。

  8月5日上午11时,何芳出现咳嗽,并逐渐加重,痰多不易咳出、心累、气促、呼吸困难、汗多。查体:T37℃,P134次/分,BP130/100mmHg,精神差,双肺呼吸音粗,闻及细湿罗音,律齐,下腹膨隆,软。肠鸣音3次/分,弱,四肢指甲紫绀,急查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肺型P波。考虑重症肺炎,心衰早期。立即给予吸氧,开塞露塞肛,速尿10mg,氨茶碱0.5g静脉滴注。同时再次告知家属何芳病情危重,要求立即转上级医院。

  2009年8月6日下午1时从高新医院转市第一人民医院,同时下午2:30分入住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8月13日下午1时,何芳宣布临床死亡。

  邓勋礼认为,如前所述,高新医院的医疗行为与何芳的死亡原因没有因果关系,因何芳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7天后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回肠破裂,致急性慢性腹膜炎,感染中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根据上述事实,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的精神,高新医院对本病例没有责任。

  市第一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不清楚

  11月6日上午,本网站致电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产妇何芳病死在一医院的原因,一位赵姓负责人却表示不清楚这件事情。可死者家属告之,他们已经多次找到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要求解决问题,而该负责人却称不了解此事。

  肖业良告诉记者,院方曾通知他到宜宾市卫生局进行协商,可最终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协议。肖业良也表示,如果还不能尽快得到解决,他将通过其他渠道来维护合法权益。截止本网站发稿时,双方仍未达成任何协议,本网站也将继续关注此事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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