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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籍"死刑犯"被关押738天后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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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0-5-27 11:22:05 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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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2008年5月,成都新都人骆小林开车去云南,途经普洱市思茅区刀官寨时,民警从后门夹层中查获毒品,因此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他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2010年5月24日,738天后,骆小林在释放通知书上签字,走出看守所。

 

    北京青年报 5月27日报道 骆小林是四川成都的一个“黑车”司机,因为3个男子包他的车来云南跑了一趟长途,他成了运输毒品的“死刑犯”。2008年5月,骆小林被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他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2009年5月,云南省高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检察院撤诉。2010年5月24日,骆小林在释放通知书上签字,走出看守所。

 

    3男子包“黑车”到云南

 

    骆小林是成都新都的一个农民,今年39岁。几年前,他东拼西凑借几万元买了一辆铃木二手轿车从事非法营运。骆小林说:“2008年3月的一天,一个自称叫‘二哥’的男子第一次来坐我的车,从那以后,‘二哥’经常照顾我的生意,大家混得有些熟悉。”

 

    2008年5月11日,“二哥”等3人找到骆小林说:“我们有3个人要去趟云南,往返要10多天,就算包你的车嘛,给你5000元报酬。”骆小林没有多想就答应了。当天,骆小林就开车拉着“二哥”等3人从新都赶往云南。

 

    骆小林说:“在孟连时,‘二哥’提出要用我的车子去接人,我没有多想就把车钥匙交给了他,回到宾馆后,‘二哥’把车钥匙还给了我。当时正赶上汶川大地震,家里的电话打不通,我很担心家人的安危。2008年5月16日,‘二哥’叫我先回成都,还给了我6000元钱。。”

 

    车门夹层里查获毒品

 

    2008年5月16日,骆小林开车从孟连经景洪前往成都,当晚11点50分,当骆小林途经普洱市思茅区刀官寨时,宁洱县公安局禁毒民警设卡检查时,从骆小林驾驶车辆后门夹层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1块,重5589克。骆小林解释说:“我不知道这些毒品如何夹在车门里的,我从来没有见过毒品,是一个叫‘二哥’的人包我的车从四川来云南的。”

 

    当晚,警察将骆小林和他的轿车带回宁洱县公安局,并以骆小林涉嫌运输毒品罪将其刑事拘留。2008年8月19日,宁洱县公安局将骆小林移送至宁洱县检察院起诉。宁洱县检察院考虑到案件管辖权限后,将案子报送普洱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0月17日,普洱市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骆小林犯运输毒品罪。

 

    “黑车”司机被判死刑

 

    2008年12月8日,普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骆小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5589克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一审宣判后,骆小林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云南省检察院也向省高院提出书面意见:一审判决认定骆小林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去年5月4日,云南省高院撤销普洱市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普洱中院重审。

 

    检查院撤回起诉

 

    今年4月21日,宁洱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5月15日,普洱市中院作出裁定:准许普洱市检察院对骆小林案撤回起诉。

 

    普洱中院认为:普洱市检察院延期审理的建议成立,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准许普洱市检察院对骆小林案撤回起诉。

 

    普洱市检察院审查后,认定骆小林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今年5月24日,普洱市检察院决定对骆小林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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