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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剑河一宾馆罚1000元

 

    8月11日,剑河县地税宾馆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县消防大队依法对该场所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大活动”,8月5日,剑河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地税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多具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损坏、失效。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大队监督检查人员认真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当即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为严肃国家法律法规,大队经多方调查取证,查实了该场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考《贵州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大队对该宾馆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1000元。(张正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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