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首例醉驾案开庭审判
12月29日,雷山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李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1年9月8日17时20分,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贵HG1719号二轮摩托车载3人由雷山往凯里方向行驶,至省道308线212公里处时,发生了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肇事驾驶人李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其结果为106.7mg/100ml,随后对其抽取静脉血,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102.2mg/100ml,属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为了及时尽快地办结今年以来雷山首例醉驾案,大队抽出精干力量,专门负责办理本起案件,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工作,于2011年11月22日移交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5月1日施行以来,雷山县交警大队在酒后整治行动中查处的3起醉驾案之一,也是雷山县首例判决的醉驾案件。(唐光平)
2011年9月8日17时20分,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贵HG1719号二轮摩托车载3人由雷山往凯里方向行驶,至省道308线212公里处时,发生了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肇事驾驶人李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其结果为106.7mg/100ml,随后对其抽取静脉血,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102.2mg/100ml,属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为了及时尽快地办结今年以来雷山首例醉驾案,大队抽出精干力量,专门负责办理本起案件,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工作,于2011年11月22日移交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5月1日施行以来,雷山县交警大队在酒后整治行动中查处的3起醉驾案之一,也是雷山县首例判决的醉驾案件。(唐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