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兰房产纠纷后续报道之三 相关部门意见
本港讯 (记者 廖强)针对近日来广受网友关注的格兰房产纠纷,记者走访了黔东南州建设局和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对两部门进行了咨询。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
就格兰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贵州兄弟律师张斌律师表示:按合同规定,出卖人应该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日内通知买受人,如果没能履行,那么买受人就可以要求赔付全额的违约金。如果说,凝冻是08年1月,公告是09年5月的话,那么显然超过30日了。不过这只是个人意见,最终的赔付还是应该交由法院判决。
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问题,黔东南州建设局施工科的胡科长表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房开商完成房屋验收的凭据,如果没有《备案表》,就说明还没有完全完成房屋的验收程序。而且《备案表》还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须文件,所以,没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开商是不可以交房的。
而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的张斌律师则表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是违约金赔付数额的焦点,它应该是一种行政性质的文件,作用在于建筑监管部门对房开商的管理,针对房屋质量,业主们还是更应该关心的应该是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勘察、建设等等单位验收意见以及验收是否合格。
针对此次格兰房产纠纷,无论是房开商还是业主,始终应该保持冷静,进一步加强交流、沟通,最终使此次事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