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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顶建基站 业主怒告房开商

 

    本港讯 2002年,贵州黔东南某通信公司在凯里洪森花园1号商住楼楼顶上建基站,业主们担心对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要求拆除,未果。一怒之下,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将房开商和某通信公司告上了法庭。9月27日,凯里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方洪森花园1号商住楼业主委员会诉称,2002年底,该商住楼28位业主与房开商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洪森房1号商住楼(包括第三人现有的机房)。按道理,该楼的所有权已全部转移归属原告和某通信公司共同所有(该公司也在此购买了一套楼房),其产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然而,2003年3月31日房开商与通信公司恶意串通,签订了协议,将28业主于该公司共同财产的屋顶和东、西、南墙体出让给通信公司建基站作长期经营之用,致使原告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

 

    为此,原告多次找房开商和通信公司协商,但二单位均不予理睬。直到2008年12月9日,通信公司才在未能明确其设施是否存在危害人体辐射的情况下支付了些费用给业主们作为“补偿”。但是,业主们的目的是将基站拆除,通信公司并未照办。

 

    业主们认为,房开商和通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样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撤销房开商和通信公司签订的协议,责令二单位停止侵害和恢复原状。

 

    被告某房开商公司答辩称,原告方所指的房开商与通信公司串通签订协议等说法是错误的,事实上,通信公司在洪森1号2-801号商品房屋顶建立通信基站已得到2/3以上的业主的认可,并支付了使用费,不存房擅自签订《协议》的事实。房开商还称,今年3月25日,省辐射环境监理站于对业主们所反映的基站进行了检测,结果表明,该基站电磁辐射功率密度值均小于国家规定0.4w/m的限值,这说明基站的电磁波辐射值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未对楼业主的健康造成任何危害。房开商还就其余多项事项进行了答辩。

 

    此外,某通讯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出庭,该公司答辩称,该公司说,其设置通信基站符合法律规定,且得到了业主的认可,并在此已作出相应的补偿。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案凯里市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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