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已施行
近日,记者从州旅游部门获悉,《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5月19日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批准施行。
我州风景名胜区资源丰富,现已成立有三个国家级、六个省级风景名胜区。为保护和利用好风景名胜区资源,二十年多来,我州旅游部门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不断加强管理保护和完善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造就了杉木河、下舞阳河、西江、肇兴等一批精品景区,推动了景区旅游市场的发展,很多经营企业(个人)依托景区搭建的资源平台获得了巨大经济效益,也给风景名胜区带来了更高层次的保护管理要求。一直以来,由于景区内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收取和使用资源有偿使用费,随着景区内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景区的管理保护难度加大,导致景区保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造成风景名胜区内各权利主体一直未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制约和影响了景区进一步发展。
“《办法》实施后,在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均应依法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并明确费用缴纳的比例、标准、征收方式、机构及费用的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对风景区的保护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旅游局的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景区管理保护与旅游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招商引资和开发经营行为,为下步研究开展风景名胜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机制创造有利条件,可更好的将我州风景名胜区资源优势发挥出来。
据了解,《办法》已印发到各县组织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促进风景名胜区持续健康发展,严格保护管理景区资源,整顿景区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景区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张鸿)
附:《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