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文物管理局两项违法行为被处罚16万元
近日,镇远大队消防监督员对镇远县天后宫监督抽查时发现,镇远县文物管理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对其管理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镇远县天后宫进行主体恢复重建、电器设备安装等施工,且未经消防验收就擅自投入经营、使用。大队依法向镇远县文物管理局的两项违法行为开出16万元“罚单”,有效地打击了消防违法行为。
镇远县天后宫系镇远县文物管理局管理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位于镇远县舞阳镇新中街,占地面积2372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木和纯木质结构。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镇远县文物管理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对天后宫进行主体恢复重建、电器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消防验收就擅自将天后宫出租给他人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性质进行经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为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法律尊严,大队对镇远县文物管理局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专题向县委、政府作了汇报。经受案调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对镇远县文物管理局存在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壹拾陆万元,作出了给予镇远县文物管理局责令停止使用所管理的镇远县天后宫,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大队监督执法人员遵循服务型执法的原则,坚持程序合理、内容合法、教育为主,真正做到了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张正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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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2、463项规定: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设置生产用火,由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