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王赛霞死亡赔偿案一审判决“出炉”
来自凯里市万潮镇荷花村的青年女子王赛霞今年3月20日遭遇车祸死亡。她生前在凯里市区租房居住超过了1年,因此其父母王安光、龙金芝坚持按城镇标准来计算她的死亡赔偿金,就此与肇事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近日,此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王安光夫妇的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据介绍,3月20日,驾驶员张世俊驾驶贵A43556号重型普通货车由凯里市三棵树往金泉湖方向行驶。1时30分,车辆行至仰阿莎大道0公里+800米处时,因车辆严重超载,临危措施不当,导致车辆翻滚后将人行道上的行人王赛霞、胡廷逍遥(系王赛霞的儿子,1岁)和文良翠,撞死。交警部门认定,张世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经过协调,胡廷逍遥和文良翠分别获得了10余万元的赔偿。因王赛霞的的家人坚持要求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当事各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只有通过庭审的方式解决。
9月1日,凯里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王赛霞的父母王安光、龙金芝(凯里市万潮镇荷花村人)夫妇在庭审中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条的规定,在城镇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他的女儿已在凯里居住了两年,故请求法院判令肇事车驾驶员张世俊、车主李晓卫以及财产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赔偿计算其女儿的死亡赔偿金,总计28万余元。此外,夫妇俩还主张了5万元的精神抚慰。
肇事车车主李晓卫对王安光夫妇的说法提出了诸多质疑,首先,因为王赛霞无户籍、无身份证,所以他认为王赛霞是一位身份不明人员。而王安光声称与她是父女关系,但庭上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实。其次,应按照农业家庭户口的标准计算王赛霞的死亡赔偿金。
凯里市法院查明,王赛霞系王安光、龙金芝夫妇婚生的女儿,由于超生而没有上户,王赛霞辍学后与胡朝兵在凯里市区同居已达1年以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以下简称“指导”)第34条规定:对于受害人户籍上虽然登记为农村居民,但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王赛霞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凯里市区居住已达一年以上,完全符合“指导”规定的情形。由此,法院判令李晓卫和肇事车驾驶员张世俊向王安光夫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7万余元。但驳回了王安光夫妇索赔5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此外,法院认为,肇事驾驶员张世俊犯交通事故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他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因此法院判处了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