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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酒驾第一案"宣判 一审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

 

  2月17日,锦屏县法院就该县第一例酒驾案作出一审判决,来自该县大同乡秀洞村的涉案人员向克孝酒后驾车并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据介绍,2010年11月24日上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向克孝(男,1969年出生)在饮酒之后驾驶自购的未注册入户的无号牌三轮低速汽车(俗称“爬山王”),装载乘客吴定永,由大同乡陈家溪往秀洞村方向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土地坳(秀洞至下江同村公路3KM+900M)处的一个上坡急转弯路段时,因向克孝操作不当,致使“爬山王”驶出公路左侧,翻下外坎,乘客吴定永当场死亡。经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向克孝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向克孝主动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项并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59000元整。

  锦屏县法院认为,向克孝无视交通安全,在无证和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向克孝认罪态度较好,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了赔偿款,具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鉴于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向克孝有期徒刑6个月。(龙本坤 刘荣廷 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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