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赠侄子 困难生悔意 法院调解 物归原主
现住都匀市杨柳街的秦某与家住麻江县宣威镇平定村的吴某是婶侄关系,此前,秦某将宅基等财产赠与吴某,后因生活困难“反悔”,要求吴某返还,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近日,麻江县法院成功调解此案,之前被赠与的财产全部返还原主。
据介绍, 2003年至2008年,秦某的丈夫与唯一的儿子相继离世,她无依无靠,欲返回娘家居住生活。2008年7月18日,经过商议,秦某自愿将自己的房屋、宅基等财产和承包管理的责任田、土、山林全部赠与吴某,并立有书面赠与协议。
但是之后,在娘家居住生活的秦某因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困难,遂心生悔意,要求吴某返还所承包的土地及相关财产。但她的要求遭到了吴某的拒绝。吴某的说法是赠与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已签了相关协议,黑墨落在白纸上,岂有反悔之理。
此外,秦某的要求在村里人看来“送”字不回头,不仅不合情理,还有不讲信用之嫌,从而得不到邻里的支持。
因多次协调未果,秦某遂于2011年12月22日诉至麻江县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她与侄子吴某的“赠与”协议,确认赠与无效。
这起案件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麻江县法院下司法庭开庭当天,吴某的寨邻、亲友都到场旁听,看看法官如何断案。
在审理中,承办法官本着“和为贵”的原则进行了调解 。法官根据《物权法》对用益物权和《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阐明了秦某无权对承包的土地作出赠与决定。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秦某的情况就符合这种情形。此外,处分未经公正的财产赠与可以撤销。
法官以案说法、以法说案,让旁听人员茅塞顿开,吴某也开始动摇,最后,他决定将婶婶赠与的财产全部返还并退回田土和山林,双方当庭握手言和。(向国书 吴长莲 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