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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高空摔下受伤 法院判雇主赔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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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12-9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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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讯(特约记者 刘荣廷)一雇员在拆房过程中,因屋架坍塌从三楼摔下一楼受伤,为住院费双方久争未果,后诉至法院。日前,锦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龙庆先诉称

2004年11月12日,被告龙立造与被告锦屏县偶里民族小学签订协议,由被告龙立造承包拆除被告锦屏县偶里民族小学的旧教学楼。11月12日,被告龙立造组织原告等20余名民工进场拆除。11月29日下午四时左右,原告在拆房过程中,因屋架坍塌从三楼摔下一楼受伤。之后,先后到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锦屏县人民医院、平略镇平敖草医治疗,共花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等28343.48元。现仍需作头部修复、腰椎钢板固定、左手挠骨钢板拆除等手术,约需8万余元。按照有关建筑和房屋拆除的有关规定,房屋拆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被告龙立造不具任何资质,被告锦屏县偶里民族小学无视国家有关规定,把旧教学楼承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被告龙立造拆除,二被告存在严重过失和过错。为此,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143.48元,误工费10500(按每天35元计算,从2004年11月19日2005年9月19日)、护理费(按每人每天15元计算,从2004年11月19日2005年9月19日)、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元、住宿费600元,合计33343.48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后续医疗费约80000元(以实际治疗开支为准);3、由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补偿费(以鉴定伤残情况为准);4、由被告支付原告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9000元。

被告龙立造辩称

1、原告的受伤,他本人有过错,应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2、被告锦屏县偶里民族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原告提出的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应待后续治疗及残疾鉴定的结果,依法另行起诉。

被告锦屏县偶里民族小学辩称

我校已将旧教学楼承包给被告龙立造拆除,原告龙庆先是由被告龙立造雇请的,与我校无关,我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2004年11月17日,被告龙立造与被告锦屏县偶里民族小学签订协议,由被告龙立造承包拆除被告锦屏县偶里民族小学的旧教学楼。之后,被告龙立造组织原告等20余名民工进场拆除。11月29日下午四时左右,原告龙庆先在拆房过程中,因屋架坍塌从三楼摔下一楼受伤,造成颅骨骨折,T12、L4椎体压缩性骨折,左挠骨骨折。原告龙庆先先后到湖南省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锦屏县人民医院、平略镇平敖草医治疗,共花医疗费15,397.45元;其间,原告花交通费300元。在治疗期间,被告龙立造先后支付给原告医疗费13940元,被告锦屏县偶里民族小学支付给原告医疗费600元。另外,被告龙立造为护送、看望原告支付交通费890元。2005年8月26日锦屏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拆除原告体内固定钢板约需费用3000元。庭审中,二被告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同意按原告提出的每天15元/人的标准计算;对于误工费同意按照锦屏小工每天25元的标准计算;对于营养费,同意按住院期间每天8元计算。今后,原告除需拆除原告体内固定钢板外,仍需作颅骨修补术等后续治疗。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龙立造组织原告等20余名民工拆除其承包被告锦屏县偶里民族小学的旧教学楼,说明被告龙立造与原告等人已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拆房过程中受伤后造成的损失,被告龙立造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锦屏县偶里民族小学知道被告龙立造系农民,没有承担拆除房屋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而把旧教学楼发包给被告龙立造拆除,故应对原告的损失与被告龙立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自己没有拆除房屋的相应资质情况下,而承担拆除房屋的工作,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生产,原告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减轻被告的相应责任,即原告对其损失承担10%的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由被告支付作颅骨修补术等后续治疗费、残疾补偿费和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的请求,因目前尚未发生且不能确定,原告可待后续治疗结束和作残疾鉴定后,依法另行起诉。被告龙立造提出与原告是共同承包关系的意见,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锦屏县偶里民族小学提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的判决

被告龙立造、锦屏县偶里民族小学赔偿原告龙庆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拆除体内固定钢板的后续治疗费共计二万零四百九十三元四角一分,扣除被告龙立造已支付的医疗费一万三千九百四十元及被告锦屏县偶里民族小学已支付的医疗费六百元后,仍需支付五千九百五十三元四角一分。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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