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青少年关爱基金委员会章程(草案)
凯里市青少年关爱基金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凯里市青少年关爱基金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属于非盈利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扶危救急,扶难助学,奉献爱心,共建和谐。
第四条 本会的目的:倡导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集大家的力量,关心、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共建和谐凯里。
第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凯里市委。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凯里市行政中心西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资金募集:向社会爱心人士募集资金;接受捐赠。对捐赠的个人和单位开具“凯里市青少年关爱基金会”募集票据,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将捐赠人姓名及捐款金额进行动态公示。
二、资金管理: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本着“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使用资金。
三、资金使用: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在校青少年;
2、因各种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影响青少年就学的困难家庭。
四、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市委,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市相关部门人员和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代表组成。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若干名,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由市委组织部、团市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请市委常委会同意。基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会长确定。
第九条 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名誉会长、会长人员变动由市委组织部、团市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请市委常委会同意;副会长、秘书长人员变动,由团市委提名报请市委组织部同意。
一、本会每届任期三年,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任。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召集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听取、审议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资金管理及使用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一、决定资助对象及基金发放审批事宜;
二、决定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会长负责管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
一、主持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各项计划;
二、审查本会的各项收支情况;
三、领导协调本会的各项工作;
四、监督和检查本会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负责安排协调本会成员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
一、按照管理委员会和会长的安排,协调完成管理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组织撰写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筹备召开管理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五、作好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记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本会基金来源:
一、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定向捐赠的资金;
二、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本会资金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可以用于慈善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将受赠财产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本会指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制订与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必须经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共青团凯里市委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解释权属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