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暴富 切不可盲目跟风
◎本港记者 廖强
黔东南州苗族青年朱国建,用上海市的021区号注册商标,于今年4月份领到了国家商标局核发的注册证书。近日,北京权威评估机构对该商标进行了评估,认定该商标价值超过8800万元。
朱国建先生家在凯里市,苗族,大专学历,因企业亏损改制等原因下岗自谋发展。1996年,他看到报纸上一条新闻,有人注册了商标,有不少被厂家买走,从而发了商标大财,于是,他尝试用“康利”注册了商标,喜获成功,从此一发不可收拾。(《黔东南信息港》 10月13日报道)
朱先生从事商标注册多年,这回又做了笔“大生意”,相信很多人在看到报道后都会心动不已,毕竟注册一商标,可能下半辈子就可享安乐福了,谁不心动呢?不过记者要在这里提醒各位看官,千万别盲目跟风,到头来可能“赔了时间又费钱”。
商标注册除了需缴纳一定费用之外(个人注册商标一般在1800元左右),还要经过十分严格的申请过程。首先是商标查询,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如有相似或者相同商标存在,便不可申请注册。然后进入商标审查阶段,这一阶段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期限为3-4个月,而实质审查期限为1年。接下来是初审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发放注册证。由此可见,商标的申请过程,最长可达1年半。
并且,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还必须提供个体工商户执照,否则是没有注册资格的。
另外,商标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只是理论价值,如果你的商标没有人看中并购买,那么他的价值就无法真正实现,而恶意抢注别人的商标或者是驰名商标,更是要付法律责任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以,各位看官,虽然记者和你们一样心动,不过面对注册商标带来的巨大利益,我们还是应该冷静对待。
●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