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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小费合法化口子不宜开

 

    导游“小费”将转正!近日媒体获悉,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会在一个月内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公众所理解的“小费”。这在全国开了先例。

  

    导游可不可以收小费的争议有一段时间了,直到现在都无定论,事实上也很难给出一个合理的答案。在此之前,山西省旅游局曾经制定《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部分组成,试图为导游的小费正名。但即便明确表明小费是自愿支付,也招致各方质疑,最终相关规定无奈胎死腹中。

  

    此次深圳以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导游可以收“小费”,并即将出台实施,无疑是开全国的先河。在深圳市旅游局制订的《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导游薪酬由基本工资、出团补助、导游服务费构成,导服费由旅行社按出团天数在游客团费中统一收取,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天10元,由旅行社随出团补助一并支付给带团导游。所谓导服费,在公众看来,实际就是变相小费,只不过它是由游客交给旅行社、再由旅行社交给导游,而不是直接由游客支付给导游。这一规定,从字面上理解,“小费”带有一定强制性,且还有明码标价的味道——只要游客参团,不管愿不愿意,都须在团费中支出这部分费用。

  

    可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都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现在深圳强制游客必须支付导游“小费”,看起来至少与“导游不得索要小费”的规定相矛盾。何况国家旅游局曾经有过表态:导游收小费尚无规定禁止,但前提需游客自愿。换句话说,小费可以收,但必须是游客自愿给,而不能强制。

  

    诚然,导游的薪酬制度有必要改革,否则“顽疾”不除,旅游业难以健康发展。但造成导游薪酬顽疾的原因,在于旅游市场的恶性竞争,在于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利益分配模式。旅行社为了抢夺市场,往往会压低报价,有的以低于成本价招徕游客,有的甚至实行零团费,如此恶性竞争造成的低利润势必影响到导游的收入。再加上现行的导游薪酬制度,大多是旅行社只支付给导游相当低的基本工资,外加出团补贴,于是导游经常通过带游客去购物点、自费景区以收取返点的不正常方式获得报酬。

  

    因而,寄望于改革导游薪酬制度,以期杜绝导游的“灰色收入”,从而规范旅游市场,其出发点是好的。但首先应明确,提高导游收入的成本不应由游客来承担,把“小费”明确纳入团费中统一支取,有“价外收费”的嫌疑;其次,即便导游收了小费,也无法保障其今后就不会再充当“导购”。这就如同“高薪养廉”的争论一样,我们只能持以美好预期,能否实现,尚难断定。

  

    出去旅游本来是抱着好心情的,倘若因为小费给得不很情愿,憋了一肚子气,实乃大煞风景。再说,深圳的导游可以收“小费”了,其他地方要不要跟进呢?其实,就小费本身而言,给不给完全是市场行为,有赖行规的自发形成。如今以行政手段强制游客支付导游“小费”,将带来相当多的负面影响。鉴于导游小费合法化的弊多利少,眼下这个口子还是不开为好。

 

(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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