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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判决不能太“临时性”

 

本港记者 廖强

 

    今年6月,浙江南浔两名协警,在宾馆趁一名女子醉酒不醒先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3年。宣判后,关于此事的帖子《“临时性强奸”,祝贺又一新名词诞生》在网上流传。网友预言,“临时性强奸”将成为又一网络流行语。(11月2日《羊城晚报》)

 

    正如网友预言,“临时性……”这一“新鲜”名词现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网络世界,网友们纷纷用“临时性围观”、“临时性顶楼主”、“临时性回帖”等等词语表示对上述案件量刑的讽刺与不满。暂时抛开法院最后的判决,笔者想在这里向大家解释下究竟何为法理中的“临时性”,也算是给大家“临时性普法”吧。

 

    首先,“临时性……”并不是什么新鲜名词,在法理中是有“临时起意犯罪”和“预谋性犯罪”的说法的,而它们的作用是在于解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心理。

 

    所谓临时起意犯罪,是指事先没有任何计划和准备,只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上具备了临时起意的想法,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例如:甲在逛街时看见乙从银行取了一大包钱出来,当下决定对乙实施抢劫,并确实的实施了抢劫行为,这就叫临时性起意犯罪。

 

    而预谋性犯罪,顾名思义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有犯罪意图,积极制定犯罪计划,准备犯罪工具,并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例如:新疆7.5打砸抢事件,就是典型的预谋性犯罪。

 

    法官在对一起案件定罪量刑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犯意”是必须考虑的情节之一,一般来说,“临时起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于“预谋性犯罪”,所以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的。所以,该案的法官对两犯罪份子定性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其实并无不妥。

 

    不过,笔者还想强调的另外一点就是,犯罪份子犯意的“临时性”只是量刑需考虑的诸多情节之一,并不能因为其“临时性”就当然的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中要求对犯罪份子的量刑必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犯罪份子的定罪量刑不可以单纯凭一项或两项情节来认定。就该案而言,虽然两犯罪份子犯意属“临时起意”,也有自首情节,可是他们同样有着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就是实施了轮奸。按照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两人以上轮奸的,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法官却“酌情”只判罚了两人3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过草率,太过于“临时性”了。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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