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服刑完毕被“回收” 让法律情何以堪?
(资料图片: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本港评论 廖强
两名干部被判缓刑,期满后又重回原单位上班。贵州省贵定县的这两则公示在愚人节时被网友挂到了天涯社区,颇为引人注目。据公示中提供的举报电话,记者找到了该县纪委监察局。接电话的女干部表示,这个事情她不清楚。被判刑后能否再担任公务员,她表示,好像有个什么文件说可以“回收”吧。(《南方都市报》4月2日)
缓刑期满的公务员,还能回原单位上班?这样的消息一出现,在网络传播日益迅猛的今天,是想不“火”都难,而这位纪委干部的一句:“好像有个什么文件说可以‘回收’吧。”无疑是“火”上浇油了,毕竟,在公务员招考“高烧”不退的今天,两个刚刚服刑完毕的人却轻而易举的被“回收”,自然是讨伐声一片了。
有人反对,当然也有人支持,支持者们认为,应该给刑事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机会,并且找出了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和《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人核发[1990]5号)作为佐证,指出根据这两份文件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的相关规定,对缓刑的公务员是可以录用的。
不过,支持者们视乎并不了解,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同样有着明确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贵定县的这两位干部分别在2006年6月和2006年8月被判处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根本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况且,《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只是1989年和1990年的行政规章制度,属于“下位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2006年1月才开始实施的法律,属于“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也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贵定县的这两则公示,让在我国本就处于尴尬地位的法律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