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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卖亲生儿女”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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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0-4-9 10:28:51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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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加以惩治,是理论界及实务界颇有争议的热门话题。杨支柱先生认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的规定是不妥的。

不过,对于如何依法整治上述问题,杨先生的态度不够明确。比如:一会儿说“父母出卖亲生儿女的社会危害性确实要小得多——你有多少亲生儿女可卖呢”,一会儿说“以前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甚至养子女,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判处遗弃罪”。有一点可以断定,杨先生对“父母出卖亲生儿女”的现象的危害性缺乏有力的批判。更重要的是,杨先生的阐述不乏悖逆情理或法理之处,这就不可不加以辩驳了。

第一,法律的设置是以遏止人性恶意发作为逻辑起点的,而杨先生的运思不合乎这一理念。在杨先生看来,“基于‘虎毒不食子’的缘故,父母出卖亲生儿女通常也会更多地考虑收买人的抚养目的和抚养能力。收钱的多少,往往与处境有关,跟出卖者的主观恶性与危害后果并无必然联系。例如为了给一个孩子治病而出卖另一个孩子,收的钱就可能多些。”应当说,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是,也有另外一种并非杜撰的现实问题,比如:有的父母利欲熏心,良知麻痹,是“狠了心”的,将生孩子卖孩子作为牟利的旁门左道。杨先生认为那是“赔本买卖”,人家并非这么认同啊!

第二,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此,杨先生指出,亲生父母出卖自己的孩子无法纳入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如果纳入,就是对刑法条文的“扩张解释”,有悖于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此种看法是难以成立的。我国《刑法》这一条款的“妇女、儿童”并没有排除行为人的近亲属。杨先生主观地予以“窄化”,才有“扩张”之感。其实,此前,《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即规定:“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第三,至于父母出卖亲生子女不构成犯罪,出卖亲生儿女的社会危害性小,是因为出卖者的子女是有限的(所谓“你有多少亲生儿女可卖呢?”),更是缺乏法理逻辑,也没有说服力。我们不能因为这种社会堕落现象相比于有组织的拐卖儿童团伙的犯罪行径危害程度轻了一些,就不加惩罚吧。(薛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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