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人“复活”案背后是命案必破的政绩观作祟
10年前,河南柘城县赵振晌和赵作海打架后,赵振晌失踪。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家属报警,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审讯。赵作海以杀害赵振晌的罪名被判刑,从死刑改判为29年。10年后,赵振晌神奇“复活”,回到商丘柘城,世人哑然。(5月7日 人民网)
佘祥林案的阴霾还未褪尽,河南商丘的赵作海便又重蹈了前者的覆辙。十年失却自由的“铁窗生涯”终因“被害人”的意外重现而告终止。但也无疑增添了这起“人祸”的悲怆意味,更令我们的“法治”蒙羞。它的矛头再次指向可怖的“刑讯逼供”。
犹记得前几天,河北还曝出了警察用假拘留证抓人牟利的丑闻。亦记得,首部《警察条例》也将于6月1日颁布。二者其实在不言自明地显示,警察权力滥用、刑讯逼供已到了非“刹车”不可的程度。其所激起的民怨尤猛于虎。
只是,人们不禁要问,既然当初没有确凿证据说明赵作海是凶手,警方为何会将其当做罪犯予以重判呢?而且为何十年之内没有丁点反思质疑的声音,不到这次当初“被害人”的偶然出现,赵岂不是要“老死狱中”?这种公然无视公民人身权利的草率办案,为何一再发生?这些恐怕都与“命案必破”政绩观逼仄下的“狗急跳墙”思路有关。
“命案必破”的刚性目标被一些地方执法机关曲解,“破案”变成了“完成任务”而对于疑难案件也不遵从“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而是逆向而行。“限期破案”的压力使得一些执法者萌生了“狗急跳墙”的破案心理,才有了“宁可错抓也要抓”的公权力骄纵。如此,各种虐囚、刑讯逼供的“怪招”才一一使出。从似乎永远有续集的“XX死”,到将“犯罪嫌疑人”屈打成“真凶”的各种“冤案”,可以说都有“命案必破”思路下的扭曲政绩观的魅影在作祟。
警方急切破案的心态,我们当然能理解。但是破案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如果破案变成了“逼供”,变成了“用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来换取警方的“完成任务”,国家暴力存在的合法性就应该受到怀疑。
这次佘祥林案的“翻版”再次提醒我们,公权力尤其是公检法这些执法机关的权力应该受到严格的节制。正如学者任剑涛所说“国家暴力必须适应后革命社会使用暴力非情感化的新局面,严格制定国家暴力使用的程序化机制”。但从根本上看,“程序化机制”的运行首先必须有“地方执法者”破案“观念”上的回归本位作保证。如果不对“命案必破”的功利心态进行变革(这需要其他相关程序上的完善),如果不从立案、侦查、审问及至判刑等所有环节上进行“制度上的改良”,单靠一部以“处罚式的恐怖诉求”为主的《警察条例》恐难以有效遏制“警察暴力滥用”。
(王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