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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一时冲动强奸玩伴

 

    15岁的花季少年,上学读书本应是他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然而,刚刚进入一家职校求学的小乐(化名),却因一时冲动成了一名强奸犯。

    考虑到小乐是刚满15岁的少年,又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市一中院少年庭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小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禁止在缓刑期内接触被害人。

    2010年6月的一天,刚刚结束中考的小乐在好朋友小雯家玩,这时小敏也来找小雯玩。小乐一时冲动,将小敏按倒在床,小雯帮忙按住小敏的脚,小乐对小敏实施了强奸。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小雯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一审判决之后,小雯和她的家人没有异议,小乐则认为对自己的量刑过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希望法院改判缓刑,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到一中院后,适逢《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一中院少年庭法官蒋红玮接到案件后,认真调查、了解了小乐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认为小乐的情况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的规定,可以对小乐从轻或减轻处罚,更有利于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

    小乐在犯罪后,一直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想向受害人小敏作出真诚的忏悔。但小敏自从受到伤害后,本来活泼开朗的她变得沉默寡言,不愿意去学校上学,也不愿见任何人。为此,蒋红玮多次前往探望小敏,用温暖的话语鼓励她、开导她。经过蒋红玮以及心理咨询师的疏导,小敏渐渐地走出了封闭的状态,重新去学校上学,并接受了小乐的真心道歉。

    一审宣判后,小乐因为担心失去读书的机会而十分着急。蒋红玮看出小乐的悔恨和无助,便积极与小乐就读的职校联系沟通。最后学校作出了同意在适用缓刑的情况下继续接收小乐的决定,并指定班主任、学生科教导员、学校心理咨询师为帮教人,小乐得以继续读书。

    蒋红玮还前后两次找到小乐居住地的司法所,委托他们对小乐和其家庭情况进行深入走访调查,司法所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小乐的表现一贯良好,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判决后,蒋红玮对小乐说,“你的行为对被害人的家庭和自己的家庭都造成了巨大伤害,因你认罪悔罪表现良好,且是初犯,因此判你缓刑。但缓刑并不是不执行刑罚,而是换了一种执行方式。希望你珍惜重新读书的机会,重新回归社会后,成为一个对自己、对家庭负责,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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