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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千万富翁驾车连撞15车11人获刑10年

 



    7月18日,益阳赫山区法院对影响全国的益阳“11.0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建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行驶途中遭遇追债 驾车疯狂逃避连撞11人

    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林芳生态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建林,2010年11月1日下午五点左右行车至益阳市长益路桃花仑外贸路口等待红灯时,遇到债权人陈某、肖某。两人当即下车敲打刘建林的车窗玻璃,并打开其车的副驾驶和后车门。刘建林见状立即驾车闯红灯,在路口撞伤一名行人。之后,刘建林不顾车内乘坐人员的劝阻,仍然高速行驶。从桃花仑外贸路口至大海棠路段共撞伤11人,撞坏汽车9辆,摩托车5辆和电动车1辆。在车辆无法行驶后,被告人刘建林从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下车,窜上一辆黑色越野车,用刀抵住驾驶人颈部,威逼其驾车载其逃跑。围观群众见状立即砸碎汽车玻璃,将刘建林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新彩构成重伤,被害人钟望明、钟罗生、周连武、陈叶青、肖霞、王斌、李鑫宇等7人构成轻伤,被害人周代云、徐海凡、胡红波等3人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鉴定,15台车辆被损金额共计5309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11名伤者和8名受损车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益阳市赫山法院主持调解,所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与被告人刘建林达成了赔偿协议。除本案被害人在益阳市中心医院和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住院费用以外,刘建林及其亲属共赔偿98万余元,19名被害人均出具了对被告人刘建林从轻处罚的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林在遇到债权人追债的情况下,未停车与对方协商处理,而是驾车逃离,在逃离现场时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城区繁华地带驾车高速行驶,任意冲撞行人和机动车辆,造成多人受伤、十多台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成立。对公诉机关就被告人刘建林持刀逼迫女司机开车逃离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刘建林在高速驾车行驶并撞伤多人和多车以后,虽又劫持汽车,但其目的是逃离现场,侵害的仍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延续,其行为不构成劫持汽车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建林犯劫持汽车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建林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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