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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频犯低级错误 基民却要买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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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0-3-14 9:26:19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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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频犯低级错误 基民却要买单

基金公司频犯低级错误 基民却要买单

CFP供图

无维权通道 基民利益受损 追诉无门

“以持有人利益为核心”在基金业似乎已沦为一句口号。近一年来,基金公司犯低级错误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现象几乎月月都有。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自去年7月份起,60家基金公司中就有至少15家犯过不同的低级错误。

标榜专业的基金公司低级错误频犯,基民却要为此“买单”并且追偿无门。由于基金产品的高度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侵权事件更易发生,可基民却没有“3·15”,既不能像普通的消费者一样得到《消法》保护,又没法像股民借力《公司法》直接诉讼上市公司维权。随着基民队伍的迅速扩大,构建基民们的维权通道已势在必行。

案例一

“分红门”:基民

现金红利被投资

虎年伊始,宝盈资源优选基金的系统默认方式出错,有近4000名持有人的分红款被“强迫”红利再投资。

2月12日,宝盈基金发布了持有人默认分红方式调整的公告,承认持有宝盈资源且未选择分红方式的部分账户,没按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获取收益分配,而是直接被红利再投资。宝盈基金称,3月3日将对这部分持有者账户进行调整,调整后,这部分人账户的分红方式将默认为现金分红。

据市场人士计算,3月3日,宝盈资源单位净值为1.0292元。如果持有人购买1000份该基金,到3月3日,按现金分红计算,其资产总值为1199.2元;按红利再投资计算,资产总值为1189.2元,两者相比较,持有人的资产缩水10元。

事后,宝盈基金不得不为自摆的“乌龙”全权买单,“买单”金额为30余万元。然而,数千持有人现金分红被莫名再投资所造成的时间成本无法量化也无从追讨。

案例二

“偏差门”:小散损失补偿无交代

去年12月30日,交银“上证180公司治理ETF”开盘时,净值较其交易价格出现了约50%左右的溢价,当天交易价格被迅速推高至涨停,该基金旋即停牌。

据该基金公司当晚发布的公告,造成净值与交易价格偏差的原因是,公司当日对申购赎回清单进行调整时出现“技术错误”。

据测算,这次事件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在1亿元左右。其后,依照治理ETF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交银合法地追回了套利收益,但公司对错误造成散户的利益损失补偿却并没有给出最终的交代。

分析人士称,如有散户追涨买入,第二个交易日以收盘价卖出。即使忽略交易费用,账面损失也达6.5%。在其他价位买入的投资者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失。按当日1.36亿的交易金额估算,二级市场交易者一日损失500余万元。

套利交易者也是空欢喜一场。有专业的ETF套利者透露,基金公司在ETF规则解释和现金差额估算方面掌握主动权,“因为基金公司的不负责任,每年我们的损失达上百万元。”

案例三

“爽约门”:打新无效

新股暴利打水漂

今年1月13日,正泰电器公布了其网下发行结果,有4家机构出现在无效申购的名单中,其中有3只基金和1家券商。3只无效申购的基金均为银河基金旗下,分别为基金银丰、银河稳健和银河银泰。

基金公司“打新”的“乌龙球”在去年IPO重启后从未停止过。去年7月份,国泰、东方基金旗下基金网下申购四川成渝无效,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申购中国建筑国际无效;8月份,长盛基金管理的社保组合申购新世纪无效;10月份,招商、中海以及博时基金旗下部分产品申购中国国旅出错;12月广发、兴业全球、富国申购深圳燃气出错。

打新爽约绝对损人不利己,不少基金因此错过了新股所带来的收益,基金持有人也在无形中蒙受了难以量化的损失。

如去年10月27日,四川成渝网下1.25亿股限售股解禁。当日该股下跌3.31%,收于7.02元。即便如此,较之3.6元的发行价仍有95%的涨幅。如果当日参与网下申购的基金以收盘价抛售该股,便可获得不菲的收益。

原因:

制度上权责不对等

基金公司有句口头禅:“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可基金公司屡屡自摆“乌龙”却让原本信任基金公司专业水准的基民无语。这么多的基金公司在进行“专家理财”时出现本不应有、也不该有的低级错误,已难掩制度上“权责不对等”的缺陷。

以ETF“偏差门”为例,业内透露,除“治理ETF”外,去年有多只ETF在管理上出现过失误,据说其中一只ETF在出错之后至今仍未查到责任人。然而,作为ETF交易规则的制订者之一,基金公司在与各方的博弈中一直处于强势位置。无论基金合同还是监管部门都未对偏差度予以明确限定范围,基金公司仅对保证申赎清单与实际结算尽可能准确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却不受任何实质性约束。

分析个中原因,不难发现相关基金只要有足够的规模,即使在持有人利益受损条件下,机构也能从中有所得益。而这样的利益冲突关系,或许就是造成相关投资机构一再出现低级错误、并使投资人权利受损的制度成因。

建议:

构建基民维权通道

我国在基金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基金不同于上市公司,对它的诉讼也不能套用《公司法》和股民诉讼的方式。基民不仅要为一些基金公司的低级错误买单,求偿无道,甚至一些“老鼠仓”等恶意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事件基民也是追诉无门。有专家建议,目前有必要在学习借鉴海外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构建基民们的维权通道。

首先,为了防止受害者求告无门,应着手建立基金投资者保护协会,作为基金持有人代表对基金公司实施监督,并在出现纠纷时作为诉讼主体实施维权。

其次,为了防止基金公司实施赔付时避重就轻,有必要以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某一家保险公司对基金公司从管理费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实施统一代管。

第三,为缩短理赔周期,使索赔手续简便易行,对受害者的索赔程序可规定:由基金投资者保护协会统一提出索赔,经监管机构确认后转由保险公司受理。(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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