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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六合彩”开设赌场案被告人领刑六个月

 

    本港讯 (甘荣慧 记者 李丽娟)近日,黎平县宣判了两起利用地下“六合彩”开设赌场案,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松某某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马某某于2009年11至2010年2月4日,在德凤镇黎平寨村其弟马某的厨房内,利用非法“六合彩”开设赌场,共销售非法“六合彩”36期,销售金额人民币32400元,马宁方从中抽取“水子”(即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松某某于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4日,在德凤镇黎平寨村自己家中,利用非法“六合彩”开设赌场,共销售非法“六合彩”54期,销售金额人民币36000元,松某某从中抽取“水子”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松某某利用非法“六合彩”开设赌场,造成当地资金外流,严重影响当地农村的和谐稳定。为净化农村社会风气,根治非法“六合彩”赌博恶瘤,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3条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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