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工商局查处一起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本港讯 (徐国雄 记者 李丽娟)近日,三穗县工商局对该县自来水公司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自来水公司更正合同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没收违法所得14388.84元。
今年7月,县工商局在开展公用企业格式合同专项检查中发现,县自来水公司印制使用《三穗县自来水公司水费结算本》的《客户须知》中,制定了“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每日加收1%的违约金,逾期30日者除收取违约金外,另作停水催收处理”等条款,涉嫌违反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修订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经调查,三穗县自来水公司对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处理依据县政府 办1994制定的《关于印发<三穗县县城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已于2004年重新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 “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
而当事人在未与用户协商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的情况下,使用格式合同条款,规定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违约金标准明显高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合理标准,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对用水人逾期30日未缴纳水费的作停水处理,也违反“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提供有关证据、主动更正合同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工商部门根据《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