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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一妇女铛锒入狱


     本港讯 (特约记者 刘荣廷)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公然抗拒执行,最终铛锒入狱,被处以刑罚,咎由自取。2006年9月14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对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孟仙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人刘孟仙犯拒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吴位芝因财产权属纠纷将其子杨胜平与被告人刘孟仙起诉至锦屏县人民法院,该案同年8月3日锦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胜平、刘孟仙把抢种的三丘责任田退还给原告吴位芝和第三人杨胜平、杨胜兰耕种,被告杨胜平、刘孟仙不得侵占。”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杨胜平、刘孟仙不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05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吴位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0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孟仙送达了限期执行命令。此后,执行干警多次催促被告人刘孟仙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刘孟仙拒绝履行。为此,锦屏县人民法院在2005年5月9日对刘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拘留期满后,执行干警将责任田交给申请执行人吴位芝耕种。2005年6月至2006年2月间,被告人刘孟仙又继续采取阻止吴位芝耕种和将执行标的物侵占的方式,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孟仙明知法院(2004)锦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但鉴于被告人刘孟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依法遂作出前述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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