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发展我州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建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委员会提案
内容和办法:
一、案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的传统医药。”这里指的传统医药,包括我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三个组成部分。民族医药就是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医药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需求,多个民族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医药创造和医学积累,我州的苗侗医药亦然。千百年来,苗族侗族博厚的民族医药文化及其民间秘验方,为本民族的健康繁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这表明,民族医药有自己独立的学术地位,享受中医药相同的政策。
<二>尽管民族医药文化积淀深厚、资源丰富,但在现代工业兴起之后,在医药卫生事业逐步西化的大潮中,民族医药继承不足、发展迟缓,民族医药文化土壤受到破坏,民族民间医药人员在“现代化”、“规范化”过程中“一刀切”,正失去继承发展民族医药的根本条件。
<三>民族药的生产经营已经成为我国医药经济中新的工业门类,有的已成为民族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民族药企业大都是新兴企业、小小企业,资金少、起点低,基本建设和GMP改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当前的开发能力有限。加上药品销售主渠道不畅(《中国药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保药品目录》收录很少),民族药材资源制约等等,使民族药的生产经营困难重重。
二、方案:
<一>在我州,在《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的范围内,制定适合于苗、侗医药的发掘、保护、继承、发展具体措施或管理办法。如:规定民族医药人员的行医资格和行医条件;保护民族民间医药人员及“一技之长者”的合法利益;从医政管理上保护苗侗医药人员的从业权利;允许州内民族药生产企业与民族医疗机构根据苗侗医药体系中安全有效的秘验方联合开发生产的普通制剂在州内临床使用;建立和完善苗侗医药教育体制和培训制度;建立和完善苗、侗医药的执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体系和办法等等。
<二>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研究所为主,成立苗医侗医医院,集中州内苗医侗医名家在医院建制基础上开设特色科室,应用苗侗医药为人民健康服务,并借此加强苗侗医药的科学研究,总结提高苗侗医药理论,大力开发苗族侗族药物制剂,同时解决苗侗医药教育基地和苗侗医药人才培养问题。
<三>在本州境内,允许民间医药人员开设苗侗医专科诊所,规定执业范围并加强监管。
<四>支持和发展苗族药及侗族药生产,制定鼓励和扶持民族药生产的特殊政策,放开民族医院制剂管理,由民族医疗机构联合州内民族药生产企业自行决定制剂的研制和生产,并在州内各级医院推广使用,为苗药侗药的新药开发提供条件。
<五>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苗侗医药材资源,同时有的放矢地建立一些苗侗医药药材的人工种植、养殖基地,特别是示范园的建立。
<六>在州府凯里建立一个较规范的苗侗医药药材集散市场,给州内药农、药商及州外药材经营者搭建一个平台,以繁荣地产药材市场,创立黔东南苗侗药材品牌,同时带动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