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的“证据不足”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样本
警察抓赌却遭不法分子围攻,一番拳打脚踢、凳砸之后,造成两名民警一名重伤、一名轻伤。2009年6月16日,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发生的一起外来工袭警案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日前,由于证据不足,该案一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欧阳顺利被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将其释放。(1月28日《信息时报》)
警察被外来工打成重伤,实在不可思议。相比贵州警察解决治安纠纷而当场射杀两命的“壮举”,东莞警察确实太没“战斗力”了。调侃归调侃,笔者要郑重其事地向受伤的警察致敬——哥们,你是好样儿的!
东莞警察的被殴成重伤,说明了他们不滥用警械。我们不妨还原现场并假设,如果混乱中他们也“砰”“砰”来它几枪,或者将手中的电警棍“呼”“呼”一通挥舞,自己还会遭遇重伤吗?显然,如果当时使用警械的话,受伤或死亡的就会是嫌疑人或无辜群众。
警察被打成重伤,嫌疑人也有口供,却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而不起诉并释放,怎么说也觉得检察院胳膊肘往外拐。不是说公检法一家吗?检察院怎么就不替公安局出这一口恶气呢?这里,笔者要向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致敬——是你们维护了公民的权利,是你们呵护了检察的荣誉,是你们捍卫了法律的神圣!
口供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是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明文规定的。况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是一条铁的原则。大家都知道,口供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表述。虽然对于破案、审案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但缺乏形成证据的客观性。如果把没有其他证据的口供作为定罪依据,那么极可能导致办案人员的“诱供”“磨供”“逼供”。
证据确凿,零口供也可判刑;但没有证据,再多的口供也不能定罪。只有“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用事实说话,做到铁证如山,才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不凭口供办案,无疑彰显了法治的文明和进步。这对防范不正当获取口供的现象,对防止冤假错案,对维护人格尊严和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等无疑有着深远的意义。
向受伤警察和决定不起诉的东莞第二市区检察院致敬!
(鲁开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