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致5名中学生4死1伤肇事司机不服判死上诉
核心提示:2009年2月10日,一辆货车沿1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张旺渠村时,将同向骑自行车的5名初中学生撞倒,致4人当场死亡。一审法院判处王双娃死刑,王双娃上诉称,故意杀人罪与事实不符,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定罪量刑。
华商网-华商报11月23日报道 不服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昨日王双娃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状中称,判决认定他犯故意杀人罪与事实不符,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定罪量刑。
2010年11月17日,因在去年“2·10”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中,造成5名中学生4死1伤惨剧的42岁男子王双娃,被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处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一审法院认为,王双娃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肇事后,王双娃不是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过程中,王双娃将两名被害人和三辆自行车拖拽于机动车下,不顾他人劝阻,将两名被害人拖拽170余米后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双娃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
昨日,王双娃上诉至省高院,诉状中称自己是一个身处社会底层的劳苦农民,有着沉重的家庭负担,为了养家不得不拼命赚钱,并承认当日肇事的确是他连续十多天昼夜不停劳作,在极度疲惫情况下造成。但他强调,事发时自己根本无法搞清是否撞到人,更无法确切知道车下挂了人。并不像判决书上说的“明知车下挂了人而置他人生死不顾”。
王双娃说,他当时只是知道可能肇事了,别人示意他停车他没停,是因为抱有侥幸心理,绝对不是不顾他人死活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此外,王双娃还认为自己有主动投案情节,如实交代基本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应依法认定构成自首,从轻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