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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意图独占房产 状告残联要求撤销妹妹智残证

 

    据扬子晚报 残联给参加人发残疾证,这在很多人心目中是再正常不过的行为,可是有这样一位吴女士,却状告残联,要求法院撤销残联给她妹妹发的证。法院一审查,发现背后隐藏着一个房产继承的问题。那一张小小的残疾证,关系到吴女士的已故妹妹在生前做出处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时,是否合法有效。

    诉状:妹妹换领智残证时,智力已恢复正常

  今年3月,南京市民吴维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请求法院撤销残联批准发放给她妹妹吴红的二代残疾人证,并承担诉讼费。吴维说,妹妹吴红于2006年4月办理了智残三级的残疾证,并于2009年7月换发了第二代残疾人证。但是,市残联、建邺区残联制发的吴红二代残疾人证的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吴维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以及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要有严格的认定程序和法定的认定主体,而妹妹吴红换领二代残疾人证的实际情况却是,吴红接到通知后将第一代残疾人证交给了所在居委会,其后不久即拿到了二代残疾人证,其间未有任何检查核准程序,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在换领二代证前,吴红尽管身体不是很好,但智力已经恢复正常。

  隐情:因持有智残证,公证处撤销了妹妹的遗嘱公证

  妹妹智力恢复正常,和吴维有什么关系呢?事实上,以上都不是吴维说话的重点,她的重点在后面。吴维说,吴红生前多年的生活、治病都由她和爱人照顾,因此吴红生前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同意其房产由她一人继承。但公证后不久,南京市公证处因吴红有智力残疾,又撤销了该公证书。吴维认为,该残疾证的存在剥夺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因此应予撤销。

  法庭上,南京市残联举证称,吴红是经过具备鉴定资格的脑科医院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于2006年评定为智力残疾三级,后来换发证时,也有吴红的签名,申请表上贴的也是她的照片,在发证程序上是合法的。而且,据向专业医院方面了解,智力残疾在科学层面,以现有的技术实现康复以及完全治愈可能性较小。此外,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残联是人民团体,不是行政机关,发放残疾人证的行为并非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是对残疾人残疾状况的一个书面证明。公证处之所以撤销公证书,是从当事人吴红的客观实际残疾状况进行的处理,并非因为残疾人证的存在。如果吴维认为公证处处理不当导致其权益损失,应该告行政权力委托方,即地方政府,而不应该告残联。

  后果:遗嘱被撤销,一人继承房产变成三人共同继承

  法院通过审理发现,吴红的法定监护人,并不是吴维,而是她的父亲吴洪文。而且,吴红和吴维也从来没有住在一起,吴维只是在吴红生病时前去照顾。而且,吴维之前并不知道吴红换领二代残疾人证的事情,一直到2010年9月遗嘱公证书被撤销时,才知道此事。对此,残联方面认为,考虑到吴红生前一直由吴维照顾,对于吴红申领残疾人证的事实以及其客观生理状况,吴维理应明确知晓,而实际上到吴红死亡,吴维均未表示异议,而在继承房产一事受阻时,才提出撤销残疾人证,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而且,吴红死亡后,其残疾人证已经自然失效,不存在撤销的基础了。

  法院审查后发现,吴红的遗嘱继承公证被公证处撤销后,她的遗产就变成了法定继承,按此,对吴红财产有继承权的人,就不光有吴维一个,吴红的父亲,即法定监护人吴洪文,以及吴红的另一个哥哥吴明,对吴红的财产也有继承权。如果法院撤销残联发给吴红的残疾人证,就意味着法定继承又要变回遗嘱继承,继承权将由吴维、吴洪文、吴明三人,变成吴维一人。法院认为,应该通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吴洪文和吴明参加诉讼作为第三人,以便查明案件事实。但是,在法院决定送达文书后,吴维突然以家庭内部达成协议为由,决定撤诉了,法院审查后,认为吴维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准许其撤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建法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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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中有关无行为能力

  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将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规定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此类人群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利用他们在智力、心理上的障碍,侵害他们的利益。对于智力残疾人是否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认定,但相关法定鉴定机构,可以对智残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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