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视频-图片-专题-人才-求职-招聘-房产-本地通-购物-旅游-景点-百姓呼声-消费指南-黔港推荐专题-互动圈圈

法律界热议“追讨基金红利”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宋燕华】“追讨南方基金巨额红利”事发已有月余,法律界对此事的观点也更趋专业化,且逐渐多元化。

 

    在5月22日举办的“开放式基金分红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以南方稳健成长2号(代码:202002.OF,下称南方稳健2号)为例,仅从合同条款来看,不分红的行为属于明显违约。

 

    南方稳健2号的基金合同明确指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收益分配采取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江平认为,上述条款说明,基金合同已经把每年的最少分红比例和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在2007年度实现了97.35亿元可供分配收益的前提下,应该进行分红。

 

    而在赔偿的金额和方式上,江平建议:一方面,由于违约不分红造成的损害,持有人可以要求赔偿。赔偿的金额可以是根据财务报表计算的应属于持有人的收益,不过,考虑到赔偿金额过高,仲裁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较合理的赔偿金额;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基金公司违约在先,此后的管理费收入应该退还。退还管理费的时点应该从违约的时刻算起,直至恢复赔偿结束。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南方稳健2号等基金不分红,是因为没有满足分红条件,而不属于违约行为。

 

    比如,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红表示,对于基金的收益分配条款,应该综合考量,比如在关注分红次数和比例的同时,还要关注“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条款。

 

    以南方稳健2号为例,虽然2007年度该基金实现了97.35亿元可供分配收益,折合每份额可供分配收益为0.6959元,但是由于这一数字在2008年3月底公布经过审计的年报时才能确定,因此分红决策要在这时才做出。

 

    而由于市场的急速下跌,此时南方稳健2号盈利出现大幅缩水,截止到基金公司公布2007年年报的3月28日,基金净值已经跌至1.3711元,如果再按照每份额0.6959元可供分配收益的90%,即0.6263元来进行分红,将导致基金净值低于1元面值,不符合“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条款。

 

    不过,一位基金行业分析师指出,由于南方稳健2号曾经在2007年度进行过拆分,如果按照当时的拆分比例折算,截止到2008年3月28日,南方稳健2号净值实际应为2.91元,在实施每股0.6263元的分红后,仍然可以满足高于1元面值的要求。

 

    此外,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认为,分红争论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此前,由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都没有对分红基准、分红时点、分红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很多基金公司在选择分红时点时,必须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和分红影响等各方面因素。

 

    今年4月1日,证监会已经就开放式基金的分红问题下发内部指引,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不过执行范围只包括新审批的基金。对于老基金的分红条款如何统一,目前监管部门尚无定论。

 

    为此,王连洲表示,监管部门应该将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条款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概念。另外,如果能够弱化政府干预、不实行审批制、由市场进行优胜劣汰,将更有利于基金行业的发展。

 

    “基金持有人是弱势群体,应该争取他们的最大权益,我们建议基金法的修改,在一些规章制度上进行完善,努力提高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原来口口声声说基金立法的最大责任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但在具体问题上好象不能兑现。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律师都应该总结经验。”王连洲说。

 

    4月10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称,他已向南方稳健2号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同时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够将截至2007年末合计97.35亿元、折合每份额近0.70元的可供分配份额收益归还投资者。

 


尚无数据

尚无数据

尚无数据

尚无数据
我要评论】 【我要订阅】 【我要投稿】 【我要纠错】 【字体: 】 责任编辑:杨懿
404 error page
鍙兘鏄鍒犻櫎浜嗭紝涔熷彲鑳芥槸鎮ㄨ緭鍏ョ殑缃戝潃涓嶅銆傝灏濊瘯璁块棶棣栭〉
网友评论 以下评论只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分类信息
新闻图片推荐
404 error page
鍙兘鏄鍒犻櫎浜嗭紝涔熷彲鑳芥槸鎮ㄨ緭鍏ョ殑缃戝潃涓嶅銆傝灏濊瘯璁块棶棣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