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刘荣廷)日前,锦屏县法院出动干警17人民工和30人,依法对锦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锦国土监字(200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予以强制执行。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欧某某和其父多次向锦屏县钟灵乡国土资源所要求在沟亩溪(地名)其被水冲沙压的责任田上建房。并于2003年11月16日向国土资源所交纳1500元办证费。
被申请人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03年农历10月间,在钟灵乡高寨村沟亩溪处占用集体发包的责任田擅自占用耕地82.4平方米建木房三间三层。
2004年4月6日经锦屏县国土资源局巡查,被申请人占地建房区域属基本农田保护区块范围。4月7日该局向被申请人欧仁灯送达了《自行拆除通知书》,但欧仁灯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为此,在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该局依法对被申请人欧仁灯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耕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1234.50元的锦国土监字(2004)06号行政处罚决定。嗣后,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国土资源局向锦屏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05)锦法执字第2号限期执行人命令。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欧仁灯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人员亦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作法律思想工作,被申请人均表示不愿意自动履行,于是锦屏法院作出强制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