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规程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规程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9日在贵阳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
1.各代表团均可报队参加比赛。运动员性别、年龄不限。
2.各代表团表演项目设总领队1人,工作人员1人。每个表演项目编导兼教练员1人。
3.每个表演项目上场运动员不得超过20人。
四、竞赛项目
竞技类
技巧类
综合类
五、竞赛办法
1.表演项目分室内、室外。
2.表演项目分两轮进行。
3.表演项目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表演项目规则》。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比赛服装
比赛时,运动员穿着民族服装(竞技类可穿着运动装)。
八、裁判
正、副裁判长和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各表演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执行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2.第二次报名时,每个表演项目解说词1份,竞技类项目需另附竞赛规则1份,报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
3.每个表演项目必须附VCD(或DVD)光盘、解说词、竞赛规则各1份,报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
4.报到时必须出具表演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