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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规程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规程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9日在贵阳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

  1.各代表团均可报队参加比赛。运动员性别、年龄不限。

      2.各代表团表演项目设总领队1人,工作人员1人。每个表演项目编导兼教练员1人。

  3.每个表演项目上场运动员不得超过20人。

  四、竞赛项目

  竞技类

  技巧类

  综合类

  五、竞赛办法

  1.表演项目分室内、室外。

  2.表演项目分两轮进行。

  3.表演项目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表演项目规则》。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比赛服装

  比赛时,运动员穿着民族服装(竞技类可穿着运动装)。

    八、裁判

  正、副裁判长和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各表演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执行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2.第二次报名时,每个表演项目解说词1份,竞技类项目需另附竞赛规则1份,报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

  3.每个表演项目必须附VCD(或DVD)光盘、解说词、竞赛规则各1份,报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

  4.报到时必须出具表演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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