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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厦门“马拉松”式的官司埋单?(图)


   

   

    在因由前述行政判决引发的系列民事赔偿诉中,汇成公司认为,汇成公司已协助沈诵庆提交了完整的办证资料并取得厦门市土房局权籍登记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据凭证后,2005年,厦门市土管局以"项目测绘结果当事人各方有异议,正在法院诉讼"为由,发出《暂缓登记通知书》。业主沈诵庆以此为由起诉汇成公司,要求其赔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至其办出产权登记手续之日止。而市法院认为"提供符合办证要求的测绘结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由于嘉莲大厦项目测绘成果当事人各方存在异议,导致房管部门退回对诉争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是汇成公司并未完成提供符合办证要求的测绘结果的义务"所致,故认为汇成公司应承担逾期办证金。

    汇成公司称,在此期间,业主沈诵庆又直接作为嘉莲大厦第一批62位业主的诉讼代理人于2005年起诉厦门市政府,要求撤销已经办理的产权证,法院判决撤销产权证。随后,其中24个撤证业主以汇成公司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测绘成果为由起诉要求汇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法院再次判决支持了这些业主的请求。但在2008年第二批嘉莲大厦54位业主提出撤销产权证的诉讼请求,法院竟然有另外两种判决结果:一是对部分业主判决仅撤销产权证的面积,不再撤销产权证;二是对部分业主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最终导致"同样的诉讼请求,同一法院系统居然做出三种不同的判决"的现象。
   

    而事实上,撤证业主们一方面凭借市中院的一纸判决执行汇成公司与日俱增的巨额逾期办证违约金,一方面又在现实生活中持有"被判决撤销的产权证",仍然"有效"地使用这些产权证,甚至在市土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等。
   

    汇成公司称,尤其是在沈诵庆全权代理的嘉莲大厦二层商场业主台湾人陈淑芳(该业主系二手房业主、与汇成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的撤证案件、以及诉汇成公司的逾期办证赔偿案件中,沈诵庆一边代理该业主提出强制执行汇成公司的申请,如查封汇成公司整层写字楼、若干单元厂房、冻结基本账户,而另一方面,该业主陈淑芳的产权证早在该逾期办证赔偿判决生效后的2个月内于2007年6月1日即办理了更名的变更登记、后来在强制执行期间又已经将该房产转让并办理了转移登记!然而汇成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给沈诵庆代执行的业主陈淑芳的违约金2,672,975元,尚有4,924,060元中止执行,作为执行代理人的沈诵庆在其被代理人主体已经完全不适格的前提下,仍然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汇成公司在厦门的总部写字楼!
   

    而以上汇成公司的巨额民事赔偿的焦点均归结至市土管局指定的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问题。汇成公司认为,厦门市土管局在三明测绘所的资质审核中负有不可推卸的审查义务,开发商的委托测绘与土房局的测绘审核是两个不同环节,只有经过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测绘面积才能成为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依据。而汇成公司早已于2000年8月18日取得了厦门市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出具的《厦门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收件收据》,完成了向权属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的义务。历次的法院判决也只撤销了厦门市土管局的审核行为,而从未判决撤销2000年8月16日的测绘成果。况且事实上,从2005年至今,市土管局仍依据2000年8月16日的测绘成果为大量的嘉莲大厦一手房、二手房业主办理了产权证。
   

    而另一方面,业主沈诵庆却认为其只赢得"纸上胜诉",他认为厦门市中院的生效判决未履行,并偶然、无意中发现了一份编号为"(2010)18号"的厦门市委会议纪要,让其才了解其中的原由,该会议纪要中写道,针对嘉莲大厦房产纠纷问题,厦门市委政法委等单位曾专门研究,研究的结果是:"商请福建省高级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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